2024年,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萍乡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围绕“激发消费活力”主题,着力改善消费环境,激发消费活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提醒消费者,警示经营者,共筑社会诚信体系,现将2024年部分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4年2月,萍乡市湘东区居民吴某某投诉,称其在邻居白喜事上燃放烟花爆竹,在点燃(醴陵某烟花生产有限公司生产)80响烟花冲向天空5分钟后,吴某某去收拾现场时,突然一颗烟花爆炸升空击中吴某某右眼上角,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后,右眼已经完全无视力,左眼视力下降为0.4。
接到投诉后,湘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联系涉案烟花生产商和销售商,对生产商、销售商有关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及有关产品质量情况进行核查,并多次组织三方进行协商。最后,三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涉案烟花生产商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吴某某68000元。
人身安全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必须依法得到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等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在购买、燃放烟花时,也应从正规渠道购买,充分了解燃放注意事项,确保自身安全。
2024年4月,消费者蒋先生向12315平台投诉,反映其在萍乡市安源区某食品商行购买的燕窝是假的,要求维权。安源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立即向蒋先生了解情况,蒋先生陈述,4月7日在拼多多网店花费2085元购买了一盒进口5A盏燕窝100克5A盏2100,燕窝盒子上无厂名厂址、无合格证,要求维权。
接到投诉后,安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及时电话联系经营者,经多次联系均无法接通,执法人员会同社区工作人员多方查找,终于找到经营者赖某,执法人员依法检查网店商品展示页面及后台销售数据,发现赖某于2024年4月7日销售了1盒进口燕窝,4月11日已下架,总销售量一盒,涉案产品标称原产国为马来西亚,但无厂名厂址、无产品合格证,也无法提供进口产品报关单、供货商营业执照、购货发票等。经执法人员释法明理并多次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经营者退还货款,并赔偿消费者2085元。双方表示满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等有关规定,食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配料、生产者名称地址等基本内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2024年9月,消费者董女士通过“12315”热线投诉,称其在某商场购买的依波手表在两年质保期内修理了三次,仍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要求商家更换,但僵持多日未果。
接到投诉后,安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与经营者联系,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执法人员释法明理并多次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经营者对手表进行维修并更换机芯,保修一年。消费者表示满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pg网赌软件下载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当索要并妥善保存发票、合同、三包凭证等,以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4年4月,消费者匿名通过12315热线向安源区市场监管局投诉,反映其在安源区后埠街某洗衣店送洗衣物,衣服被洗坏了,员工一直说老板不在做不了主,老板也不接电话,僵持多日没人处理,要求维权。
接到投诉后,安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联系经营者,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执法人员释法明理并多次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经营者赔偿消费者损失700元,衣物由消费者取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有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pg麻将胡了试玩平台,应当依法承担修理、更换、退货、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此案也提醒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在送洗衣物时,双方应对送洗衣物的状况进行现场查验,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确认、处理,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4年4月,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仇女士投诉,反映其未成年小孩在家长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拼多多店铺购买了游戏账号(商家为江西XX科技有限公司),共充值11万余元,数小时后家长发现并及时向商家要求退款,商家只同意退还部分费用。仇女士知晓未成年人购买游戏账号隶属相关部门管辖,但咨询后未得到满意回复,决定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联系经营者,并第一时间前往经营者经营场所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执法人员释法明理并多次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经营者将游戏充值款11万余元退还消费者。消费者表示满意,并来电感谢。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六十八条、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等有关规定,社会各界都要采取有效措施,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经营者应当在其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对未成年人进入依法予以合理限制。同时也提醒消费者,管理好自己的手机等智能上网设备,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2024年10月,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其在经开区某家居店缴纳了8800元订金购买家具。商家表示缴纳订金后,会向总部申请折扣,如果折扣没有申请下来,将退还8800元费用。商家没有申请到折扣也没有退款。后续经过沟通,商家同意以折扣价格出售商品,但因双方在沟通过程中不太愉快,所以消费者要求退款。
接到投诉后,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与经营者进行联系,调查核实有关具体情况,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执法人员释法明理并多次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经营者向消费者退还订金88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等有关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依法享有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对消费者的承诺。本案中,经营者当初没有申请到折扣,应当履行退还订金的承诺,后虽经沟通同意以折扣价格出售商品,但也应尊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预交“订金”或者“定金”时,需审慎综合考虑,并就“订金”或者“定金”的处理做出明确的书面约定,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4年3月,消费者李先生到莲花县市场监管局现场投诉,反映某移动公司营业员误导他由原来使用的58元/月的套餐改成88元/月。办理时宣称监控1个、附卡2、 wifi 机顶盒均免费赠送使用,但使用后第一个月费用达100多元,当时有签订协议,消费者年老眼花看不清楚。产生的费用与营业员口述告知的内容不符(消费套餐),要求维权。
接到投诉后,莲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联系经营者,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继续使用88元/月的套餐,没有任何附加消费。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等有关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依法享有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经营者对消费者作出承诺的,应当按约定履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对限制消费者权利或者加重消费者义务的条款,应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不得误导消费者。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商家开展优惠、促销活动时,认真查看活动规则,是否对享受优惠规定了限制性条件,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2024年5月,上栗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邓女士投诉,反映其母亲在上栗县某美容机构花费6000元祛斑,祛斑前店员只告知是20元/颗,没有明确告知其母亲祛掉全部的斑需要多少钱,给其母亲祛斑之后才告知一共需要6000元,认为属于诱导强制消费,并且怀疑该商家没有经营资质,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调解处理。
接到投诉后,上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联系经营者,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到店进行现场检查,查明该店办理了营业执照,美容收费项目未明码标价并公示,现场责令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由经营者向消费者退还费用5000元。双方表示满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依法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经营者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价格并明码标价。本案中,经营者虽向消费者说明祛斑收费20元/颗,但未对祛斑数量予以特别说明,单价与总价悬殊,出乎消费者预期,以致产生纠纷。本案也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向经营者问明商品的质量、价格和服务的内容、标准、价格等总体情况,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2024年7月,消费者胡女士向上栗县市场监管局投诉,反映其向萍乡市某装饰公司预交了3000元意向金,装修公司承诺设计不满意可全额退款。后续胡女士对该装修公司提供的设计方案不满意,要求退款,该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退费。
接到投诉后,上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联系经营者,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执法人员释法明理并多次沟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经营者向消费者全额退款3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等有关规定最新案例,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对消费者的承诺,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否则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对于无理拒绝或者无故拖延应当履行义务的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2024年10月,消费者许某某向湘东区市场监管局投诉,反映其在某超市购买猪肉21元,回家后发现猪肉有不正常气味,即返回超市与该超市工作人员沟通要求退赔。该超市工作人员现场判断认为猪肉并无异味,以猪肉为当日购进,有两证两章,不可能会坏为由拒绝退赔相关费用。后许某某进行投诉,诉求为:退赔费用,赔偿损失。
接到投诉后,湘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联系经营者,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会同经营者、消费者对猪肉进行现场查验,查明涉案猪肉有“两证两章”,但在运输过程中冷藏措施不到位,致使猪肉出现异味。执法人员组织双方现场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由该超市向消费者退还猪肉价款21元,并赔偿误工费2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等有关规定,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经营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进行查验,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储存适当。本案中,经营者对所购猪肉未完全履行食品查验义务,致使运输过程中冷藏措施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入库和上架销售,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