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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6日,由承德中院 李莉、承德县法院 盖英才编写的杨某与徐某达执行异议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案例:杨某与徐某达执行异议案——房屋查封前基于另案执行异议之诉生效裁判确定的物权可以排除本案的金钱债权执行
陈某举与杨某原系夫妻,于2010年5月5日购买了一套位于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某城镇新兴街某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房产证》载明该房屋为陈某举、杨某共同共有。
2016年1月12日,陈某举与杨某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案涉房屋归杨某所有。此后,因陈某举欠徐某达租赁费人民币23000元未付,徐某达以陈某举为被告向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承德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0日作出(2021)冀0821民初2534号判决,确认上述债权(判决已生效)。因陈某举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徐某达向承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2年8月17日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冀0821执1038号之四执行裁定,查封案涉房屋(轮候查封)。
2023年6月28日,案外人杨某对承德县法院(2022)冀0821执1038号之四执行裁定(已经转为正式查封)提出案外人异议 ,以另案生效执行异议之诉判决已经认定其对案涉房产享有物权为由,请求解除对案涉房产的查封措施。承德县人民法院在另案生效执行异议之诉中查明:陈某举与杨某登记离婚之后,因陈某举向李某旭借款未还,李某旭向承德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查封陈某举pg网赌软件下载、杨某共同共有的案涉房屋。杨某不服该执行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承德县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旭与陈某举的债权债务发生于陈某举与杨某离婚后,尽管案涉房屋产权证登记为陈某举、杨某共同共有,但杨某已经依据离婚协议对案涉房屋享有物权,且该权利优先于李某旭对陈某举享有的一般金钱债权。故于2022年7月5日作出(2022)冀0821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不得执行案涉房屋。该判决于2022年7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依据(2022)冀0821民初121号执行异议之诉生效裁判文书,于2023年7月11日作出(2023)冀0821执异62号执行裁定: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杨某能否依据该另案生效裁判文书排除本案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
第二款规定:“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金pg麻将胡了试玩平台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案外人杨某提供的已登记的不动产《房产证》,载明案涉房屋所有权人为陈某举、杨某,不符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应当依照该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判断。
另案执行异议之诉生效裁判文书生效时间为2022年7月21日最新案例,本案对涉案房屋查封裁定作出时间为2022年8月17日,另案执行异议之诉生效裁判文书时间在本案对涉案房屋查封裁定时间之前;另案执行异议之诉生效裁判文书已经确定案外人杨某实际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符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故法院认定杨某在本案执行异议提出异议理由成立,裁定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夫妻离婚时约定共有房产为一方所有的,应当及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离婚后,该房产因另一方债务而被法院查封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生效裁判确认该房产属于一方所有后,再次因另一方其他债务而被查封执行的,房产实际归属方可依据前案执行异议之诉生效裁判排除本次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8条(本案适用的是2021年12月24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2020年修正)第25条、第26条)
执行异议: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23)冀0821执异62号执行裁定(2023年7月11日)
原标题:《司法能力提升年 承德法院一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杨某与徐某达执行异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