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襄城区人民法院杨秀伟编写的《开荒地被征的青苗补偿费归属及相关分配纠纷是否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认定——蔡某某诉某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入选《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物权纠纷》。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22)鄂0602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书
2014年,湖北省襄阳市某区(以下简称某区)实施“村改居”工程,某村民委员会变更某居民委员会。蔡某某系该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村民(居民),在该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所有的开荒地及自家宅基地上种植有果树、蔬菜。某区人民政府为了某职业技术学校的发展,决定征收某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的部分土地,并于2021年对蔡某某0.366亩宅基地及部分开荒地上的地上附着物、青苗进行评估,确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金额为27720元,并发放到某居民委员会账户。2022年3月4日、15日,某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召开党群代表会议决议,开荒地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用按照村民和集体2∶8分配。5月13日,某居民委员会支付给蔡某某10228.8元,剩余17491.8元至今未支付给蔡某某。
2.居民小组党群代表会议决议的青苗补偿费分配方案是否有效,案涉青苗补偿费应如何分配。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被征收的土地系蔡某某家庭户宅基地、开荒地,该开荒地、宅基地属于某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集体所有。蔡某某起诉请求某居民委员会返还其从征地单位处所收取的案涉被征收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等,实际上是蔡某某与某居民委员会之间对于涉案被征收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归属以及分配产生的争议,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权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故本案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案涉开荒地属于村集体所有,蔡某某未就案涉开荒地与某居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但蔡某某在其开垦的荒地上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种植果木,并辛勤劳作、管理,其家庭户是案涉开荒地的使用人,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之规定,蔡某某作为土地开垦一方,在开垦的地上劳作,是案涉被征收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所有权人,其有权在土地被征用时依法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款。经评估,确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金额为27720元,蔡某某有权获得该27720元补偿费。但某居民委员会仅向蔡某某支付10228.8元,故蔡某某请求某居民委员会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17491.8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所有权人所有,非基层群众性自治范畴,某居民委员会无权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进行分配,故某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党群代表所作“开荒地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用按照村民和集体2∶8分配”的决议对蔡某某不发生法律效力。某居民委员会辩称“按约定比例支付给蔡某某的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某居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蔡某某返还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17491.8元。
关于开荒地被征收后产生的青苗补偿费分配纠纷是否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民事纠纷作了规定,其中包括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对依法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承包地被征收后产生的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已无异议。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征收的土地为开荒地,产生支持蔡某某的主张是否保护了不当利益pg网赌软件下载,是否因纠纷涉及村民自治组织的决议将其排除在法院受案范围之外等疑问,审理中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参照无证房屋法院不予处理的审判实践,案涉被征收土地系开荒地,蔡某某对该土地并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他物权,若支持其请求,则法院有变相保护不当利益之嫌,且蔡某某所在集体组织对案涉青苗补偿费的分配作出了决议,故本案应驳回起诉。第二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这是涉及青苗补偿费归属的明确最新案例、具体的依据,该条款强调的是青苗的所有人身份,并未将开荒地排除在外,本案蔡某某在其居住的房屋附近开荒种地,并辛勤劳作、管理,其作为案涉开荒地的使用人,对开荒地上的附着物及青苗享有所有权,故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同时,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407号“秦某某、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明确,“因征收主体已对该无证房产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因此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并不涉及对该被征收的无证房产变相认定为违法建筑的确权问题”,参考该案审理思路,本案中,案涉土地虽然系开荒地,但行政机关已对案涉开荒地进行征收并对地上附着物、青苗经评估确定了补偿标准,补偿费已经全额发放到被告账户,故本案不涉及变相保护非法利益问题,案件应进入实体审理。本案采信了第二种观点。
关于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青苗补偿费分配方案是否有效。居民小组党群代表会议决议的分配方案是否有效,案涉青苗补偿费应如何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因此,村民(居民)委员会的民主决议不得与法律法规相冲突。某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党群代表议定“开荒地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用按照村民和集体2∶8分配”的方案,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的规定相冲突而无效,某居民委员会理应将截留的青苗补偿费返还蔡某某。
在未签订承包合同的情况下,村民虽然对荒地不享有物权,但其开荒已有几十年并未被村民委员会制止,作为案涉荒地上青苗的所有权人,在行政机关已对该部分青苗进行评估并拨付补偿费的情况下,补偿费理应全额归青苗所有权人所有。某居民委员会以开荒地为由,根据其居民小组议定的分配方案截留了类似于本案蔡某某的几十户村民的青苗补偿费,侵犯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本案裁判后,某居民委员会未上诉,其他农户亦未提起诉讼,起到了较好的裁判指引作用。pg网赌软件下载pg网赌软件下载pg网赌软件下载